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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5 09:57:23

  原标题:俞金尧委员:建议制定遗体捐赠法,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在2017年两会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红十字会法修订案,修订案明确了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今年两会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议题再获关注。

  俞金尧:完善遗体捐献工作

  2018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俞金尧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完善遗体捐献工作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提案指出,遗体捐献对于医学教学和研究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的遗体捐献工作尚不尽如人意,愿意捐献的人和最终捐献的遗体数量还不多。造成这个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缺乏一部全国统一的遗体捐赠法,虽然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各地都进行了遗体捐献工作的探索,出台了一些遗体捐献条例,但这些都是地方性的法规,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遗体捐赠工作;

  信息化程度不高,各方的协调和沟通不够顺畅、及时,遗体捐献工作不能适应信息社会和人口流动加快的现状;

  遗体捐献工作中的人文关怀有所缺失,尤其是从遗体捐献登记到遗体捐献的时段内,对捐献者的关怀不够,不仅影响捐献人的热情,也不利于感染更多的人加入遗体捐献者队伍。

  为此,俞金尧在上述提案中提出如下几方面建议:

  在总结各地的遗体捐赠条例和遗体捐赠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遗体捐赠法,将遗体捐赠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遗体捐赠有法可依。用法律的手段规定遗体捐赠过程中各个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协调红十字会、医院、高校之间的关系,确保遗体捐赠的过程顺畅、便捷。

  建立全国性的遗体捐赠信息网络。使遗体捐赠的登记和过程更加便捷;使捐赠方与接收方能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使捐赠方即使在异地死亡的情况下也能就近实现遗体捐赠。

  逐步在有关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医疗卡、老年卡等)中添加遗体捐赠信息,以便在突发死亡的情况下,及时发现有关信息,并实现遗体捐赠。

  增加遗体捐献点,方便遗体捐献。目前,北京只有三家医院能接受遗体捐赠,全国其他省区的遗体捐赠点也不多。应该增加各个地方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遗体捐献点,方便就近实现遗体捐献。

  给遗体捐献者更多的关怀。除了各地普遍给予捐献者证书、表扬等精神抚慰以外,应该给予捐献者在生前看病时挂号、就医、住院等方面的便利。这种优待不仅是一种人文关怀,对于遗体捐献工作也具有很好的宣传作用。

  建立遗体接受机构与捐赠者之间经常性的联络和访问机制。这种访问既是一种慰问的方式,也是对于捐赠的友好提醒。尤其是捐赠者在取得捐赠资格与死亡的时间间隔很长的情况下,这种访问十分必要。

  遗体捐赠协调员应该从具有遗体捐赠资格的人中间产生,以便更好地建立遗体接受机构和遗体捐赠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遗体捐赠工作的操作和宣传。

  (资料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陈静瑜:再呼吁脑死亡立法

  “脑死亡已被科学证实是不可逆转的死亡,病人脑死亡以后,就没有了自主呼吸,抢救脑死亡者对患者起死回生没有任何意义,这个过程反而会耗费很多医疗资源,也增加了病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继2015年、2016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今年,连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陈静瑜代表认为,正如从2010年我国开始器官捐献工作一样,脑死亡立法更多意义上讲,是中国的一个进步,是社会文明的一个进步,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尽快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

  脑死亡浪费有限医疗资源

  之所以关注脑死亡立法,是因为作为一个医生,陈静瑜自己经常会碰到一些脑死亡的病人。

  “对于脑死亡,现在医学上的诊断标准是十分明确的。脑死亡的病人是没有任何自主呼吸的,尽管很多病人在脑死亡之后仍然在icu里插呼吸机进行急救,很多情况下,病人的心脏也还在跳动,但是没有任何自主呼吸能力,大脑已经无法复苏。”陈静瑜说。

  “靠着一个呼吸机维持着病人的心跳,对死者来讲也是不尊重的。”陈静瑜举例说,“比如一个因为车祸而脑外伤的病人来到我们医院进行救治,在抢救的过程当中,医生为其插了呼吸机,尽管临床专家通过脑电图等仪器,按照临床标准做出病人已经脑死亡的判定,但很多情况下家属还是不愿意放弃,他们会说,病人的心脏还在跳呢,怎么就说已经死了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直就要耗到这个病人心脏也不行了,两个肺也因为插管而感染,整个过程会延续很长的时间,也许是一周、两周,甚至一个月。这期间,病人会花费非常多的费用,自费病人甚至会花掉几十万元。”

  除此之外,脑死亡还会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现在大型综合性医院icu一床难求。很多情况下,真正意义上值得抢救的病人因为脑死亡病人占用资源,而没办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陈静瑜说。

  立法缺失带来诸多法律难题

  据了解,目前包括美国、日本等在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有脑死亡的立法。全球有大概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承认脑死亡。而在我国,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之一。死亡的界限标准不统一,确定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可引起遗嘱纠纷、保险索赔纠纷、职工抚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纠纷、‘不合理’死亡的认定等法律问题,也直接影响到法律上的继承问题,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与被抚养、赡养与被赡养以及夫妻关系是否能够自动解除等问题。”陈静瑜说。

  陈静瑜同时强调说,脑死亡的立法并不存在太多技术难题。对于脑死亡的判定,临床上国际标准也很明确,早在15年前我们国内也有了临床上的标准。而且临床实践中,做脑死亡判断的也不是做器官移植的医生,而是有专门的从事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专家来进行。此外,中国目前器官捐献是完全跟国际接轨的,整个流程十分规范。一旦脑死亡的病人家属同意进行病人的器官捐赠,会有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协调员等来完成各种手续,获取器官之后,国家有一个注册网络的分配系统,所以受捐献者都会进入这个系统,会通过网络进行分配,直至外科医生进行器官的获取,进行移植手术,挽救更多的病人。

  立法并非没有群众基础

  陈静瑜代表连续三年呼吁脑死亡立法,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对此前相关部门的答复,他一直不满意。其中一个答复就是认为,目前中国尚缺乏脑死亡立法的社会基础,老百姓还不认可。对此,陈静瑜并不认可。相比之前两年关于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今年,陈静瑜的建议更有针对性。比如,作为对相关部委的回应,重点调研了社会基础方面的情况,让相关部门了解中国脑死亡的现状以及社会公众的认识程度。

  陈静瑜告诉记者,从2010年开始,中国开展了公民的心脑死亡器官捐献。这几年以来,器官捐献工作步伐的发展得非常快。目前这项工作实践中分两种情况,一是病人心脏停了以后再进行的器官捐献,还有一个就是病人脑死亡之后的器官捐献。“对于后者,我们更欢迎。”

  数字显示,2016年,我国完成捐献4080例,捐献器官11296,比去年提高近50%,占累计捐献总量的41%。每百万人口年捐献率(PMP)己达2.98。去年,更是有超过5000多个心脑死亡的病人做了器官捐赠,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病人属于脑死亡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大部分病人家属认可了脑死亡,这说明我国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希望政府能够了解的我们目前的这些现状,能够尽早启动脑死亡立法。”

  作为一个器官移植医生提脑死亡立法,曾有人提出质疑是不是有利益在其中。对此,陈静瑜坦言,真正意义上来讲,脑死亡立法不是为了器官捐献,更多地是尊重死者,减少家庭负担,节省医疗资源。

  “总之,在国际上脑死亡立法是一个趋势,卫生改革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呼唤脑死亡立法。为了司法实践和医学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脑死亡立法势在必行。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陈静瑜说。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王海京:出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作为新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海京说,“过去是在电视上、报纸上关注政协,现在置身其中,角色变了、身份变了,责任和要求也变了,进入这个场所,更加感觉责任重大”。小组讨论会上,他已经做了两次发言,他向大会提交的五份提案,全部围绕着红十字工作这个主题,其中就包括了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捐献比例和数量大幅提升,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医学教学中,目前医学院校学生平均20多人解剖一具遗体,与大纲要求4到7名学生解剖一具遗体差距明显,有些医学院校甚至取消解剖课的实验环节,严重影响了医学生的培养质量。在临床治疗中,我国每年因器官衰竭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有30多万人,只有不到1/20的人能够得到器官,很多人在等待中绝望地离去。

  对此,王海京建议,出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明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所涉及的卫生、教育、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职责,规范捐献流程;通过立法,提升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参与;保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和惩戒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

  “从2000年起,上海、山东、福建等15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大大推进了各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各地立法局限和政策差异,普遍存在职责分工不清、保障和支持政策不够、机构和队伍力量薄弱、社会公众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同时由于可供移植的人体器官短缺严重,存在利益驱动、非法买卖等违规违法风险隐患。”这些问题正是王海京希望推动相关立法的初衷。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案,明确将“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列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但这远远不够。“很多国家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我国的红十字会法、刑法等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仅有提及,力度不够;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的则是人体器官的移植,因此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资料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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